選管會刊憲修訂區議會及立法會選舉條例 候選人只須披露「地址」非「住址」
發布時間: 2019/10/18 10:48
選舉管理委員會今日(18日)刊憲,修訂2條與立法會選舉及區議會選舉相關的條例,選舉主任在憲報公告披露「主要住址」的要求取代為「地址」,以保障候選人的私隱,修訂規例將於今年10月23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,區議會及立法會的建議生效日期分別為今日(18日)及2020年1月1日。
選管會表示,根據現行法例,就立法會選舉及區議會選舉而言,選舉主任在憲報上刊登有效提名公告及其他指定公告時,必須刊登每名獲有效提名候選人的「主要住址」。為了保障候選人的私隱,已刊憲的修訂規例把立法會選舉及區議會選舉中,在憲報公告內披露「主要住址」的要求取代為「地址」。
發言人解釋,在修訂規例生效後,候選人可選擇披露其屬意的地址,例如辦事處或業務地址、通訊地址、住址或郵政信箱號碼。此舉既能顧及傳媒及公眾人士在聯絡候選人方面的需要,也可保障候選人的私隱。
現行法例亦訂明,選票上須載有候選人在提名公告上所示的地址 (如選管會決定須載有此項資料),修例後亦會修訂立法會選舉和區議會選舉的相關選舉法例,移除要求在選票印上候選人主要住址的條文。
修例將於2019年10月23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,區議會條例的生效日期訂於刊憲日(18日),以便選舉主任可於2019年10月20日就2019年區議會一般選舉在憲報上公布有效提名時,在公告上刊登候選人選擇的地址。至於立法會條例建議生效日期則為2020年1月1日。
責任編輯:陳子謙